涉及房地产产权纠纷之诉讼,通常情况下应向该争议房屋所属地区域的恰当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但如仅涉及普通的住宅买卖合同条款,则需遵循被告所在地及其实际履行步骤完成地的地域规定原则加以执行。然而,针对因相关政策导向所引发的房地产买卖及租赁纠纷案例,此类案件应提交至有关诉讼焦点所涉物业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集中管辖和处理。这主要是因为此类问题往往与不动产产权权益紧密相连,故被划分为专属管辖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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