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本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2)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该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二、怎样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1、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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