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程序
时间:2023-07-10 08:33:22 2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如下:

1、预审。对需省级预审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由省厅作出预审意见;

2、立项。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3、规划调整。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

4、供地。市政府审批后,由窗口交用地单位审批结果。

城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快城市发展,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效率,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城区(东昌府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公告如下:

一、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与项目立项的审批机关级别一致。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或审查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报材料,现场勘测后,作出预审意见。对需省级预审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由省厅作出预审意见。

二、立项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三、规划调整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

四、土地征收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唯一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一)征地前的公告。国务院28号文件中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现场调查。到被征地村、组,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登记造册。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以此拟订、计算具体补偿数额的依据。

(三)征地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分工,以上工作均由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完成)

(五)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拟定好一书四方案后,将相关材料、图纸及有关立项文件等,组成卷宗,报送大厅窗口。窗口负责审核卷宗材料,相关人员现场勘测后,出具审查意见,并代市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草拟用地申请。

(六)窗口工作完成后,报市局办公室,提请会审会。会审通过后,局领导签字、盖章,由窗口负责上报市政府。

(七)市政府审查后,行请示。由科室上报省厅。

(八)经省批复后,由各分局负责,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过程中,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地方案进行修改。重新上报审批。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各分局组织实施。将征地补偿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根据具体安置途径进行拨付,并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五、供地

(一)批次征收土地完成后,由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相关材料送达窗口,窗口审核后成卷。

(二)向市政府起草用地请示,初步核定土地出让金等规费。

(三)报市局办公室,提请会审会。会审通过后,通知用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

(四)费用交齐后,局领导签字、盖章,由窗口负责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审批后,由窗口交用地单位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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