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商标法解释
时间:2023-05-07 20:50:21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复审事项的,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解释]本条是对从事商标注册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财物等行为的处罚规定,管理和复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但是,在实践中,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人,必然会违法履行职责。这些行为主要包括:1。玩忽职守,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职责,非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复审事项的;2滥用职权,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或者违反职权,滥用职权,非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复审;三。徇私舞弊,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亲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处理商标注册、管理、复审事项的行为;4收受当事人财物,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向当事人收受财物的行为。5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收受回扣、手续费,违反规定安排子女就学、就业的行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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