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商标法解释
时间:2023-05-07 20:21:19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续展的,商标局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解释】本条是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商标实施管理的规定,变更注册商标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或者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以及假冒伪劣商品、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等行为的,商标局可以撤销注册商标;对有效期和宽限期届满未申请续展注册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注销。无论是注销注册商标还是注销注册商标,其后果是商标注册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因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规定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或者因注册期满不续展而被撤销的,予以撤销。但是,为防止混淆货源,本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注册期满不予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并不是为了保护被撤销或者被撤销商标的权利,而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损失,由于商品本身周转期长,商标声誉对消费者影响大,终止商标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商标在市场或消费者中完全消失,而原商标注册人生产的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立即退市,在流通领域会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如果授权他人立即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使具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同时出现在市场上,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些被撤销或被撤销商标的管理,以避免商标在市场和货源上的混淆

为此,本文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他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不予批准。过渡期过后,剩余的注册商标商品应当已经基本售出,商标局可以批准。需要说明的是,被注销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被注销的注册商标本身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过,因此市场上应该不会有这种商标的商品流通,也不会出现消费者误认和误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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