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非法放贷罪仍然是待定罪名,《刑法》没有规定非法放贷罪。非法贷款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非法经营罪。判断多久的问题主要取决于非法经营的金额、利润金额和其他情节的严重程度。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不能成为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这个要和非法放贷罪区分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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