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库存股,是指由公司购回而没有注销、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库存股在回购后并不注销,而由公司自己持有。企业应设置库存股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2)库存股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企业为奖励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做备查登记。
③企业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根据职工获取奖励股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奖励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企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⑤转让库存股,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⑥注销库存股,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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