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检查公司财务;
第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监事会组成
成员组成
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成员比例
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成员产生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成员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公司监事会主席职责有哪些
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
组织检查、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组织检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
有权组织检查、查阅公司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有权组织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有权组织对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有权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工作提出质疑;
有权组织对各部门和驻外机构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有权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有权对公司所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
负责组织完成股东大会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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