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消费者向宜兴市消委会投诉,反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定期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中的第一款第七项中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采用的基本上都是格式条款。这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中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格式条款,是一种责任免除条款。是在某一时间内针对某种情况的责任免除,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保险公司不负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险责任。《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这一条规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与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是同一时间也可以不是同一时间,这要根据不同的险种而约定。此份是人寿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是身体健康者,在投保时是否潜在重大疾病,要有个合理期限才能发现,这个期限多长才是合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或是有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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