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离婚,父亲有探视权,母亲不给探视怎么办
在处理一方妨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问题时,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首先,如果有一方未能严格履行在先前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协助义务,那么双方有必要重新坐下来商讨有关孩子的探望事宜。
假如经过这次沟通仍然无法达到共识的话,相关的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应的司法机构提出上诉,要求公开审理并做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并不以强制手段来实现子女的人身自由或探望行动。
最后,如果有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已经确定了的法律裁决中的协助义务,那么他或者她将必须直接面对强制执行的风险,而不需要经历之前提到的上诉和裁决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双方离婚外欠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法律有哪些规定
双方离婚外欠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则需要共同偿还。
如属于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则由个人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n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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