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是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但是,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设立和法人成立的区别
1.法人设立和成立的性质不同
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因而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2.法人设立和成立的要件不同
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3.法人设立和成立的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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