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离婚事宜之时,那些原先属于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承担的债务,理应由全体成员进行赔偿。
倘若共同财产无法充分补偿这些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身份所有,则双方必须通过协议来解决债务问题;
若协议签署无果的话,那便只能依赖于司法审判机构做出相应判决了。
在离婚这个特殊时期,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必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协议去进行处理;
如果协商不尽如人意,那么最终的决定权就交给了人民法院,法院将会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尊重子女的权益、保护女性的权益以及无过失方的权益这三个基本原则,进行公正而合理的审判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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