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是什么?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惯例,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造成医疗过失或者医疗纠纷的,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应当负责处理医疗机构或者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测的科室、专(兼)职人员应当及时向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测的科室、专(兼)职人员报告;主管科室、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医疗服务质量监测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并向患者通报和说明。”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下列重大医疗过失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患者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保管现场各种资料,封存实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例资料。”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的,死亡病例、疑难病例、上级医师查房、会诊意见和过程的讨论记录病案登记簿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密封、启封。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存。”第十七条规定:“因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原因造成疑似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封存、解封现场实物,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查验的,应当停止查验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未共同指定的,由指定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检验。对怀疑输血造成不良后果,需要封存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血液的采血供应机构派人到场。”
4。调查
医疗单位应当立即对医疗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个体经营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病人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调查治疗的要求。医疗事故、事件的调查过程,实际上就是要找到处理医疗事故、事件的依据,分析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这是处理医疗事故、事件的关键环节。
5。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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