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征收程序是由政府机构对商品进行调查,确认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然后进行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存在的意义是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等。
一、反倾销税征收程序
反倾销税征收程序: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1.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稳定。
2.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
3.为维护我国产业的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4.使受损害的产业得以较快康复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5.遏制了国外对我国滥用反倾销措施和歧视性待遇。
三、反倾销税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1.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消费的同种或类似产品的可比现行价格。
2.如在出口商的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没有同种或类似产品的出售,或由于特殊市场因素没有同种产品相比的可靠根据,但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到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或者低于原产地国家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经营、销售及其他费用和利润。
3.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如制造商提供津贴等),可按该进口产品第一次转卖给一个独立的买主的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如果没有被转卖给任何买主,或在进口国也没有被转卖,就以任何被认为是合理的价格作为计价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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