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该条例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渊源。
依据该规定,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予以公开。
依据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条文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由上可知,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的主体并不是所有的人,这就是依申请公开跟依法公开的主要区别。依申请公开只能是相关的人员有可以进行申请,对于跟申请内容无关的人不能进行相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形式主要以书面为主,以口头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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