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注册车核发程序:
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在注册登记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尾气检测机构免费领取绿色环保标志,逾期未领取者,需先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车辆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2.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程序:
(1)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以下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处理。
3.在用机动车换发程序:
(1)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2)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在用机动车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5.外地转入车辆核发程序:
自2012年5月1日起,申请转入我市的外地国产汽油机动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简称国Ⅳ)排放控制要求及以上的达标车型,外地国产柴油机动车必须为符合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简称国Ⅲ)排放控制要求及以上的达标车型,外地进口机动车必须是注册年限为5周年之内的达标车型。符合上述规定车辆审核通过的到省环保部门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车辆检测合格的车主携带检测报告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落户手续,申请牌照后到出具检测报告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免费领取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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