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过程中得到认可的事实不能被用作证据的原因是,这些事实可能是通过妥协而达成的,并不代表真实的案件事实。如果将调解中认可的事实作为对一方不利的证据使用可能会导致司法公正受到侵犯,不利于推进公正司法。
在调解过程中得到认可的事实不能被用作证据的原因是,这些事实可能是通过妥协而达成的,并不代表真实的案件事实。如果将调解中认可的事实作为对一方不利的证据使用可能会导致司法公正受到侵犯,不利于推进公正司法。
为 什 么 认 可 的 事 实 不 能 作 证 据 ?
在法律诉讼中,认可的事实通常指已经被法院或其他法律机构确认的事实,例如判决、裁定或官方文件中所确认的事实。虽然这些事实在法律上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它们仍然不能作为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被采纳为定案根据:一是客观性,即证据必须真实、客观存在;二是相关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三是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认可的事实虽然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要求,但并不一定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例如,如果某个事实是在诉讼过程中被法院或其他法律机构确认的,那么这个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就已经被“认可”了,变成了“已知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个事实就不能再作为新的证据被采纳了。
因此,虽然认可的事实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但它们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为定案根据。
认可的事实在调解过程中得到认可,但不一定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将这些事实作为证据使用可能会导致司法公正受到侵犯,不利于推进公正司法。因此,在法律诉讼中,认可的事实不能被用作证据。证据必须同时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条件才能被采纳为定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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