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
2、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
3、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
(二)从义务的来源看:
1、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
3、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
放火罪和纵火罪的区别是什么
放火罪和纵火罪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区别,都属于涉嫌我国《刑法》的放火罪。放火罪不论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因为是属于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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