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儿童所需符合之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收养人均应该仅有一名子女或无子女;
其次,其应具备对被收养人的扶养成人、教育培育及养护照顾方面的能力与条件;
再者,并不曾存在有害于孩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疾病;
此外,收养人为父亲或母亲的,年龄需在三十岁之上。
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仅有一名子女;
(二)拥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从未患有被医学界认定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任何可能影响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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