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有关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司法解释的颁布,对与组织、强迫卖淫罪中的相关犯罪的情形作出了新的解释和对具体的量刑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注重对幼女的保护特别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强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至少判10年有期徒刑。
1、强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不管强迫的次数是多少,也不管强迫的人数是多少,只要是强迫幼女卖淫的,都是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加重处罚。根据刑法358条规定本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通过网络、短信等媒介进行卖淫招嫖的,可能会成立介绍卖淫罪。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用各种网络信息进行犯罪,例如在网站上作出相关的淫秽色情等信息的宣传发布介绍卖淫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介绍卖淫罪,两罪竞合,可择一重罪处罚。
3、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等性病,还参与卖淫嫖娼的,要从重处罚。艾滋病等性病患者,明知道自己携带病毒处于报复社会或者谋取利益等目的,参与嫖娼卖淫等传播病毒的行为或者是故意不采取预防措施知识他人染病的,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4、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无论引诱的幼女有多少,只要引诱1名幼女卖淫,即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介绍幼女卖淫的,介绍、容留2人以上的,也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全文5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