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股份公司的设立流程如下:第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批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第二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在成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依法设立的第三个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股权私募基金的设立流程
1、申请设立投资公司;
2、确认和通过各种必要文件(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章程、工商注册的文件等)和申请政府支持计划;
3、建立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
4、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操作和实施;
5、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信息进行尽调;第六,投资和公司财务监管。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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