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核发征地拆迁批准文件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征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遗弃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闲置,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经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闲置费原审批机关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对征收的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在实践中,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会对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的程序提出异议。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在宣传期间可以修改。第一步,在个别住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时,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有解释和修改的义务。
2。10天内申请复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审机构申请评审。三。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4。复议或诉讼。经复核、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评估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将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此时,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违法时,应及时提出异议。通过修改、复审、申请鉴定、协商达成协议、复议或者诉讼等步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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