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在康复时期,仍然需要继续进行休息和调养时,他们将享有误工费的权益。
所谓误工费,实质上是补偿义务方应向受伤者赔偿权利方支付的,在受害者受到伤害直至其完全恢复这段时间内,由于无法胜任日常工作所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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