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涉案金额达十万元的赌博活动是否构成为开设赌场罪时,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赌资的数量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
此外,还需全面审视并考虑案件的其他关键细节因素。
通常情况下,只要存在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制定相关规则、配备各类赌博工具以及筹码、资金等一系列组织赌博的行为,便可认定其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然而,若仅限于参与赌博活动,且赌资高达十万元,那么这很可能被视为赌博罪的表现形式。
但是,当这种赌博活动是以获取利润为主要动机,并且由个人或团体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那么赌资达到十万元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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