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资行政许可申请程序
时间:2023-05-07 17:53:56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再融资申请的审核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行审核会、盖章、核准、发行等环节(1)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的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依法受理再融资申请文件,并按程序移交发行监管部门。发行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将申请文件下发至相关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确定审核机构,正式回避的相关要求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2)审核发行人申请文件后的反馈会,相关监管部门审计人员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计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了初审中涉及的主要问题,确定了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中介机构进一步核实说明的问题,将按照受理申请文件的顺序安排反馈。反馈会由综合部组织并记录,参加人员包括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员和部门负责人。反馈会议结束后,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发起人。发行人在反馈发出前未与中介机构、审计机构进行沟通

保荐人收到反馈后,按要求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回复。综合部收到反馈和回复材料后,进行登记,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员应按要求对申请文件和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收到反馈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员进行沟通。必要时,也可在审核过程中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如发现或发现有事项披露,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发行监管部门报告,并补充、修改有关材料。初审结束后,形成初审报告(草案),提交初审会议讨论。(3)初审会议,由审核员报告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初审会议由综合部组织备案,发行监管部有关负责人、监管部有关负责人参加,审核员和发展和审查委员会成员(分组)

根据初审会议的讨论,审核员对初审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门初审工作的总结,在履行内部程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行审核会议

初审会议决定提交发行审核会议审核的,初审会议结束后,发行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报告。经初审会议讨论,认为发行人仍有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未提交初审会议审议的,发审委系统是发行审核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主板和中小板发审委共有25名委员,创业板市场有35名委员。每届发审委成立时,根据委员专业划分为若干审核组,每组根据工作量依次安排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各组员有回避事项的,按程序更换其他组员。发审委通过致电发审委开展审计工作。发审委对证券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审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发审委核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的审批,适用特别程序。根据《企业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发审委会议审批企业债券申请适用特殊程序。发展与考试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召开前应当撰写工作底稿,并对会议进行全程记录,按照发审委的办法,发审委属于一般程序的,中国证监会将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布会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会议时间等,参加会议的发审委委员名单;对发审委实行特别程序的,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和发审委委员名单。审计人员应当向委员会成员报告审计情况,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委员应当发表审计意见。发行人代表和保荐机构代表各两人出席会议,发言并接受听证。发行人的听证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成员应进行表决。发审委认为发行人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应当形成书面审计意见后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的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按要求予以答复。总务部收到审计意见回复材料后,将其转交有关监察部门。审核员应按要求审核回复材料并履行内部程序

(5)发行人再融资申请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需加盖印章,即对原申请文件重新分类归档备查。密封工作应在按要求回复IEC意见后进行。发审委无意见需要答复的,经发审委批准后立即盖章。(六)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再融资申请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发行前应当披露的事项,可能影响发行和上市,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发生会后事项的,按照会后事项程序办理,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综合办公室报送会后事项材料。总务部收到有关材料后,移交有关监督部门。审核员应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的,应当按照会后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果申请文件未密封,则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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