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23-06-06 14:31:50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为您解读招商引资的问题,并对武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做了一下总结。

武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我县工业化发展步伐,鼓励和吸引国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县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凡县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投资方向的国内外公司、企业、财团和个人在本县区域内投资新办的所有企业和经营性实体,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土地政策

第三条凡在我县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工业园区内无偿使用;在工业园区以外,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经营10年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四条从事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新办高新技术产业和进行农产品种植的项目建设用地,可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产业项目和农产品出口企业建设用地,均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执行。

第五条在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投资开发荒山、荒滩、荒地,种草、种树,新办绿化、水土保持、环境治理、畜牧养殖等项目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划拨使用,并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管理经营。

第六条凡收购、兼并本县国有、集体企业或闲置资产进行生产性经营,可将原企业土地评估作价入股或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地面附着物可按优惠入股或出售给经营者。

第七条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可按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综合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的法定最高年限出让给投资者使用,在使用权期限内,其土地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其他经济活动之用,使用权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期。

第八条凡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办企业的客商,所用原破产企业闲置土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税费政策

第九条凡在本县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全年产品产值70%以上),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国家鼓励产业建设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凡在本县投资在50万元以上,兴办其他生产性企业或第三产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地方的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二年减半返还。

第十一条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施工占道费、建筑垃圾费、排污费。

第十二条对投资兴办商业服务门店的外来个体工商户,在依法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六个月内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从第七个月起由工商、税务部门按经营规模核定费税额度。

第十三条凡在本县内投资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投资者,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四章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凡年纳税在2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按地方收益部分的5%对企业予以奖励,并对其企业挂牌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职员工资及其合法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全额返还。

第十六条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为当地招商引资,凡引进的各类项目建设资金,按投资金额的0.5—1%对引资者或项目中介机构予以奖励。

第五章保障政策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经营者进行检查和收费,必须依据国家法规进行,并出示其有关证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者的合法经营

第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县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九条县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缴纳的水、电、供热、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的费用以及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的费用均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凡在本县内投资进行生产和经营,自愿落户办理城镇户口的,只收取工本费,其子女入托、上学、参军、购买住房与本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凡县内闲置厂房中国有资产部分,在招商过程中,由县招商局依据财政局提供的闲置国有资产评估清册负责向外租赁、承包,收益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凡有效文件材料齐备的,各审批部门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各种手续均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厅式办公。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客商,均由县招商局接洽,并负责协调办理各种手续。县招商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定事宜,可按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并实行更加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武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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