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离婚后,无论孩子是由父母直接抚养还是由父母双方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在我国相关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是根据这类父母的实际收入来确定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实际收入的20%-30%,不超过固定收入的50%。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可对这类抚养费进行相应的协商办理,保护自身和当事子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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