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担保人的追索权
时间:2023-05-08 10:11:51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什么是担保人的追索权。(1)担保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债务。

无论保证人如何履行债务,无论保证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他都享有追索权。(2)债务人因保证人的履行而免除责任。所谓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而不是债权债务消灭。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致使债务人不能免除责任的,保证人无权请求赔偿。例如,债务人因自己履行债务被免除责任时,即使保证人履行了被担保债务,保证人也无权向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债权人返还。(三)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不存在过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请求权。如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未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致使担保人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将丧失在此范围内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另一个例子是,担保人在清偿债务或者采取其他免责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避免主债务人重复履行债务。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后未告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履行的,担保人也丧失追索权。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是在主债务到期之前还是之后,并不影响追索权的确立。保证人仅解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消灭债务的,保证人没有追索权。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不得超出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对清偿的部分有追索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有追索权。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债务后才能行使追索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偿权。4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通知,致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得行使追索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它只能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使清偿范围超过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范围,支付不必要的费用的,扩大债务范围。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索权,债务人有权要求追偿,对保证人提出抗辩。6保证人追索权的范围。保证人追索权的范围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主要债务及其利息;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必需的费用,如运费和其他清算费用,诉讼费用等;自保证人还款之日起的本息;自保证人还款之日起的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在共同担保中,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份额。债务人不能收回的部分,由共同担保人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分。保证人的追索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自对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追索权,诉讼时效没有中断、中止的理由的,保证人不得以诉讼、仲裁的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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