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征收,当事人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案件受理费:
争议标的一千元以下的(含一千元)=50元;
争议标的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争议标的×4%+10元;
争议标的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争议标的×3%+510元;
争议标的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争议标的×2%+1510元;
争议标的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争议标的×l.5%+2510元;
争议标的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争议标的×1%+5010元;
争议标的超过一百万元=争议标的×0.5%+10010元;
2.财产保全费:
保全标的一千元以下=30元;
保全标的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标的×l%+20元;
保全标的十万元以上=标的×0.5%+520元;
3.申请执行费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50元;
执行金额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执行金额×0.5%;
执行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一执行金额×0.l%+2000元。
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况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二、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2.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证明;(如社会公共福利单位出具的证明、残疾人证、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3.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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