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某一方坚决反对离婚事宜,而另一方企图通过长期分居从而达成离婚的最终目标,此时法律规定通常要求双方必须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满两年以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分居仅仅是法院在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众多因素之一,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分居满两年就必然会得到离婚的判决结果。
实际上,法院在做出离婚判决时,其关键依据在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
倘若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由于感情不合导致的分居已经持续了两年时间,且经过调解后仍然无法挽回,那么法院应该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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