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有三个显著的特点:1、主体的特殊性。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局的内部机构,具有消防法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时公安消防队也是我国现役部队,是人民武装警察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国的消防行动形成了“军事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特色。2、科学性。火灾发生后,由于火灾的破坏性和灭火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需要通过高科技技术手段来实现,因此,在火灾原因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火灾事故责任是科学的。3、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质。为了正确确认火灾事故责任,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背景,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全面掌握火灾管理规定,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人熟练掌握归责原则,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对法律责任的认识和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专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吉林中百商厦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04年2月15日11时许,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大火于当日1530时被扑灭。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6万元。
中百商厦隶属市商业委员会,属国有商业企业,1995年投入使用,建筑面积4328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二级。商厦一层(含回廊)经营五金、百货,二层经营服装、布匹,三层为浴池,四层为舞厅和台球厅,由146家个体商户承租经营。经国务院调查组技术专家组勘察确定,火灾系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工于洪新,于当日9时许向3号库房送包装纸板时,将嘴上叼着的香烟掉落在仓库中,引燃地面上的纸屑纸板等可燃物引发的。抢救被困群众190人(其中未受伤66人)。火灾共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过火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426万余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中百商厦:一是没有按照《消防法》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要求,认真落实自身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法律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没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二是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明确的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职责。对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查出的违章搭建仓房等火灾隐患,没有按要求拆除。三是没有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员工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消防安全意识较差,缺乏防火、灭火常识和自防自救基本技能,致使符合规范标准的消防设施配备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四是虽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但没按《消防法》规定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公安消防部门:一是督促整改不到位。该商厦和其仓房相通的10扇窗户有4扇尚未封堵,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复查时,因仓库内货物遮挡没能发现,检查不细。二是对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等检查指导不力。三是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文书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基础工作薄弱。
三、经验教训
一是推进全社会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的工作力度不够。没有广泛深入和扎实有效地开展《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致使有些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有些地方不明晰、不落实。
二是整合社会资源不够,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力度不大。公安机关“单打独斗”多,组织发动和依靠调动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少;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形式多,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措施少;注重总结和推广本地经验多,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理念和管理办法少。
三是没有建立和完善长效动态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缺乏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执法监督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消防监督中,抓重点工作用的精力较多,解决薄弱环节的力度不够;抓面上宣传、检查较多,解决隐性问题的力度不够;抓阶段性工作的精力投入较多,抓长远规划不够;静态的被动管理较多,动态的跟踪服务不够。
四是在改善消防设施和装备上缺乏主动性和紧迫感。一些地方消防基础设施陈旧落后、数量不足,消防员防护装备严重短缺,消防特勤装备缺乏。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公安部37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火灾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过失引发火灾尚未构成犯罪,应当接受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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