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期货、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五)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声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一次申请多个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合约最后交易日前10个交易日(含)内,交易所不受理该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
第六条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请的数量。
第七条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相关申请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交易所应当将套期保值的审核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第九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申请人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交易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人,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对其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获批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十四条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将其已建立的持仓予以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