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私校转公校政策
时间:2023-07-04 14:04:24 1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实消息。其实公众误解了新政策的意思,因为政策中有很多复杂的字眼,规定说明的是规范“公参民”学校。

简单来说就是将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私立学校,以及公办学校和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合作创办的学校,改为公立学校,而不是将所有私立学校变公,不过这个政策的出台,也意味着很多私立学校都会从民办转为公办。

公立学校以公平原则为特殊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最初产生于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致他人损害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侧重的是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让无过错的致害人的损失得到公正分担。这一原则实际上是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相结合的产物,它对当事人起到一种抚慰的作用。那么,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承担公平责任笔者认为,对此问题既不能一概肯定也不能全盘否定,应既维护学校这一社会公益主体的合法利益,也要注意切实保障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当学生在学校依法组织的勤工俭学、社会公益活动中受到因无过错因素导致的伤害,在既不属于无过错责任调整的范围,又不能按过错责任规定获得救济时,可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因为这里学生受到的伤害是为了学校的利益或者说学校是该活动的受益人。此时,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可由学校和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但不得泛化,适用时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滥用,即所谓只要学生在校受到伤害,而不考虑其是在何种情形下发生,既使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否则,在审判实践中将贻害无穷,在法理上也会混淆民事责任中最重要的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公平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界定其范围。笔者认为,学校承担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社会公益活动及其他活动中出现的无过错因素导致的学生伤害。如果不是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而是在诸如课间、课后的学生自由活动中,学生之间发生伤害,而学校对此无任何过错可言,则学校不承担公平责任,当然也谈不上负过错责任了。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时,首先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来确定责任,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又不能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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