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3-08-05 11:52:16 2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项目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规定,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小榄镇、三乡镇、沙溪镇、古镇镇属三类地区;火炬区、五桂山、东凤镇、南头镇、东升镇、横栏镇、大涌镇、坦洲镇、黄圃镇、三角镇、南朗镇、民众镇、阜沙镇、港口镇、神湾镇、板芙镇属四类地区。1、三类地区的补偿标准为:耕地78万元/公顷,园地60万元/公顷,林地27.7万元/公顷,养殖水面81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4万元/公顷。2、四类地区的补偿标准为:耕地70.2万元/公顷,园地54万元/公顷,林地2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1.6万元/公顷。(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按预征地公告公布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1、水田2000元/亩。2、草地3000元/亩。3、菜地3000元/亩。4、水产养殖:四大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3500元/亩,鳗鱼、桂花鱼等优质鱼类5500元/亩,甲鱼6000元/亩,虾类4000元/亩。5、连片种植:(1)蕉林6000元/亩。(2)荔枝、龙眼树: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种植密度不少于18株/亩的,每亩补偿3.5万元;平均树冠每棵3米(含3米)至6米,种植密度不少于30株/亩的,每亩补偿2.5万元;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3米,种植密度不少于70株/亩的,每亩补偿1.5万元;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种植密度不少于150株/亩的,每亩补偿0.5万元。达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平均树冠宽度的果树混栽的,按比例取平均值计算。(3)其他杂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橙树、柑橘、柿子、黄皮、番石榴、火龙果等)补偿标准: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补偿2万元;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补偿1.5万元;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0.5万元。达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平均树冠宽度的果树混栽的,按比例取平均值计算。(4)草莓3000元/亩。(5)经济林、竹林3000元/亩。6、苗圃只作搬迁补偿。苗圃搬迁费按1元/棵计算,最高补偿额不超20000元/亩。7、花木场只作搬迁补偿,搬迁费用以及因搬迁造成的损失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8、特殊种植(养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只作搬迁补偿,搬迁费用以及因搬迁造成的损失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9、林地。对于使用林地进行种植,但未与林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租赁协议或者未取得林地使用法定批准文件的,补偿对象为林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已与林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租赁协议或者已取得林地使用法定批准文件的,补偿对象为承租人或者已取得林地使用法定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10、经市农业、林业、渔业等职能部门核定,属超出正常种养规格、数量的不合理种养部分不予补偿,自行清理。11、作征收补偿的青苗,由征收部门处理。12、政府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后栽种的青苗不予补偿。13、用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构建筑物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14、零星青苗补偿见附件。

农村集体农用地能转为建设用地么

不可以直接转,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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