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刘某因做工程需要向洪某借款30万元,并向洪某出具借条。然而,借款到期后,刘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且一直拖延,无奈之下,洪某诉至法院,案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洪某仍分文未付,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刘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贵池区法院通过信息查控平台查询,并未发现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搁置无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出台后,执行法官及时书面告知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如经法院催告仍不及时履行,法院会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实行信用惩戒,届时刘某将会得不偿失,寸步难行。被执行人对此仍然置若罔闻,不听法官劝告,2014年11月8日法院依据相关程序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事后,被执行人刘某因此尝尽苦果,最终主动来到法院,向申请执行人还清了全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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