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
2、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基础,以离婚为前提;彩礼的给付是行为人以男女双方订婚或者结婚为目的,如果是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男方一般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即便要返还彩礼,在一方举证证明彩礼已经消费完毕或者大部分已经使用的,彩礼通常难以返还;
3、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严重困难的。生活困难通常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变得困难。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的困难证或者社区居委会的无业证明,来证明家庭及自身的生活困难;
4、一般情况下,彩礼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通常不予支持。
不予退还彩礼的几种情况
1、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2、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3、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5、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一般可不予返还;
6、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一般可不予返还;
7、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一般可不予返还;
8、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一般可不予返还。
结婚之前,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都是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除非女方拿了彩礼最终没有和男方登记结婚,或者和男方登记结婚之后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并且没有明确共同生活这样的情况可以要回彩礼,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女方将彩礼用作了两人共同的生活开支,这种情况也不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结婚一年半还想要回彩礼,除非双方已经离婚,并且没有女方彩礼,当事人就会生活困难以至于活不下去。这种情况法律会酌情将彩礼要求女方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般规定中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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