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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