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违约责任的规定包括如果在仓储期间发生一些货品的数量,或者是质量方面存在着一些合同当中不约定的行为,那么就需要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还有就是因为保管人的保管不恰当所导致毁损灭失的。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一、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民法典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违约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涉及到违约行为的认定上,一种在签订合同时,就要明确的进行认定,如违约后责任区分,赔偿损失多少,以及违约金的支付情况等,主要目的在避免出现责任难以认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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