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12-27
执行日期:2007-1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现将本市2008年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十一项所得的合计数额(包括单项)达到12万元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均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十一项所得是指:(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申报时间
200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申报方式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不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选择采用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周一至周六)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扣缴单位,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委托代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与受托方之间应双方自愿签订委托协议,并留存备查。
四、申报地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通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务机关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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