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盗窃罪应当满足的条件有: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故意实施了转移国家、集体或个人对财物占有的行为;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也是定罪的根据。
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判定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
首先,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其次,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再次,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最后,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