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的行为代表建设单位的,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2、施工单位明知实际施工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进行施工,对买卖合同相对人而言,到工商管理部门核实签章的真实性并非签订合同的必要环节,其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具有施工单位的授权,实际施工人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3、实际施工人受施工单位的委托,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并非涉案合同的一方,法院不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一、施工合同变更产生的原因
1、施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工程施工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地下水文地质条件,不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不可能掌握十分透彻。如,在施工中地下水突然上升,造成排水困难,坝体沉陷加剧;或是岩石地基上突然出现破碎带,基础需要灌浆处理,这些问题常常与合同约定的条件有实质上的区别,且在图纸和文件中不可能体现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此需要补充合同条款,列支相应的工程费用。
2、设计变更。工程开工后,勘测设计单位发现了更好的施工方案,或发现原方案存在不足需要修订,此时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不仅可由设计单位提出,而且当监理工程师或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情况与现场不符时,也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如是设计单位由于疏忽或精度不够引起的设计变更,需无条件及时更改补充设计,保证工程继续施工。如出现超出设计任务书内容时,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
3、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在施工过程中,增加或减少约定的工作内容,或者是实际工作量超过或低于约定工作量的限值时,也需要将施工合同变更,增加工程项目。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建设单位拟减少工程项目而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同样应予以支持。
4、施工进度的变化。施工进度的变化指的是完工时间、施工顺序发生变化。建设单位要求提前完工,监理工程师要求改变施工程序等,都将发生施工合同变更。
二、工程挂靠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挂靠的认定标准为:1、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其他建设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3、专业分包合同的发包人不是工程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4、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负责人一人以上,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5、实际施工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与施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工程支付关系;6、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证明等其他。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