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对患者或疑似患者采取隔离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
时间:2023-04-29 16:32:33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机构对患者或疑似患者采取隔离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或疑似患者采取隔离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而法律依据就是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这些职权主要包括: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该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

为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法律规定了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的制度。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应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其任务是进行现场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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