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坠物扩展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应适用该条规定,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其责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应将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被告。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高空坠物连坐不在家要承担责任么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高空坠物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然要承担责任。
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状况的基础上,责令行为人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以过错和危险为归责原因,正是因为此特点,其适用是有限的。
三、高空坠物监理细则监管责任在谁
作为政府应当在现有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应有的监管责任。具体就体现在在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就要介入。强化对施工方、监理方的监管。通过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从建筑的建造阶段就要保证建筑的设计、使用的建筑材料、工艺等方面的切实可靠,充分考虑由于设计缺陷带来安全隐患的风险。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脱落,叫做高空坠物。这里所谈到的高空坠物主要是由于建筑物的悬挂物、外层建筑材料、缺陷装饰品、搁置物等由于自然原因(如自然脱落、支撑结构老化、地震大风等自然灾害),不包含任何主观因素和个人意志的坠落。
高空坠物有其发生的特点:由于建筑的造型、使用的建筑材料、所处的环境各不相同,很难具体的做出事先预测。一些特殊部位(如大厦的墙体、玻璃幕墙、广告牌、灯箱等)或处于大风受力点的部位,当处于多风季节时就存在相对来说更大的坠落风险,当前预防办法还不够完善。而建筑物存在的施工缺陷或使用年限将近所至的高空坠物,具有具体发生时间的不可预知性特点。
物业公司所属各项目单位均属于人员密集型场所。人流变化的随机性客观存在。前文中已经提到过,高空坠物不是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坠落的时间和坠落的位置就具有不可控的特点。一旦坠落的时间点正处于人流密集的时间将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所以,高空坠物具有坠落后果的不可控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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