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转让的票据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票据即不得转让,这是对持票人权利的限制,即其不得进行转让。
在质押过程中,出质人只是将票据出质给债权人,该票据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所有,并未转移给质权人。如果出质人能依约清偿债务,质权人就要将票据返还给出质人;但是如果质押过程中出质人并未依约清偿债务,质权人能否通过不得转让的票据保证债权的实现呢?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之规定,票据已记载不得转让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质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证。质权人通过质押的票据实现债权,应该通过票据的转让手续,所以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宜作为质押物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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