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国家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2、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3、物业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4、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企业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5、物业企业应当制止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物业管理费用纠纷
沈先生向开发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房屋。双方在《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五中约定了由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购物业进行维修、管理服务,并按合同约定交纳有关费用,预售合同中没有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予以约定。
房屋交付后,开发公司向沈先生告知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为每平方米3元5角,沈先生当即提出异议,其认为开发公司当初口头承诺前期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2元5角,前期物业管理费用不能擅自改变,且预售合同也未对前期物业管理费作明确约定,怎能随意定价?开发公司认为,该物业管理费是其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且该合同在房屋交付时已放在售楼处公示,沈先生应遵守,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点评:购房者和发展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往往忽略了对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的约定,以致房屋交付时,双方对前期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无法达成一致。200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上述案例中,由于沈先生与开发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予约定,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开发公司承担。
综上,建议购房者和开发公司在预售合同中应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明确约定,以免事后无法协商一致。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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