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对外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签订土地对外承包合同。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土地对外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