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鉴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残疾评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定标准》评定残疾程度。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残疾评估的程序如下:
1。被评估人应当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办案人员签名的残疾评估申请书;
2。伤初及治疗结束后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X线及诊断报告;
3、治疗医院的手术病历及检查记录,
4,对被扶养人工作能力的评估,还应当携带评估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示。
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结束或确定的并发症处理为基础。因调解尚未结束治疗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审员需要亲自接受考试并支付规定的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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