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责任限制基金是根据第11条设立的,任何向基金提出索赔的人不得就以其名义设立或设立基金的人的任何其他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在按照第11条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如果由于可能对基金提出的索赔而在缔约国一方管辖范围内扣押或扣留了任何担保,则属于基金设立人名下的任何船舶或其他财产可根据缔约国一方法院或其主管当局的命令予以释放或返还。如果在以下地点设立了责任限制基金,则应统一实施此类免除或退款:
(a)在事故发生港口,或如果事故发生港口以外,则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停靠港;或者,
(b)针对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索赔,在登陆港设立;或者,对于货物损坏,在卸货港设置;它是在执行扣押的国家设立的
3。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仅适用于索赔人可以向管理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提出索赔,并且该基金确实可用于支付索赔,并且可以自由分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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