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怀疑骗保会拒赔吗
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实施欺诈行为为借口拒绝赔偿相关损失,那么投保人则有权利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在此之前,必须充分搜集并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其本人并未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除非存在合法合理的理由,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擅自解除已生效的保险合同。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相关信息的情形,也同样不能以此作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倘若保险公司以欺诈罪名作为理由而拒绝给予理赔,那么投保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投保人必须要详细地收集并掌握确凿无疑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并未实施任何欺诈行为。这些证据需要足够充分且直接,能够清晰无误地揭示事实真相,从而有力地反驳保险公司的不实指责。为了确保所有提交给法院的材料都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这将对在法庭上维护个人权益,争取到合理的赔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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