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是什么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以一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商标权利人采用许可使用制度,一方面可以收取许可使用费,为自己带来一部分相对固定的收益;另一方面还可开拓市场,通过被许可人的使用,使其商标更加著名,提升知名度,并迅速在更广的范围内普及开来,从而带来更多的利益。
2、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采用,表明商标权人积极地行使其商标权,因而不构成对商标使用义务的违反。即使商标权人连续三年没有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只要被许可人在使用该商标,就不会导致商标权因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3、商标的许可使用不同于商标权的转让。它并不发生权利主体的转移,因而可以保证商标权人继续保有商标权,不仅不会失去其对辛辛苦苦闯出来的商标的控制,而且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质量保证条款的约束,维护商标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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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商标一般使用许可
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商标权人(许*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和商标一般使用许可均为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两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不转移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独占的使用权(专用权)转让给被许*方,独占许可合同签字生效后,商标权人(许*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二者都是商标取得注册的原则,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与狭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不矛盾,但与广义上的使用在先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注册取决于先申请注册还是先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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